周建国、沈圣高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2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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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民申2853号案件名称
周建国、沈圣高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建国;沈圣高;沈圣龙;沈圣标;沈圣甫;沈圣泉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28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建国,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中山社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圣高,男,193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圣龙,男,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圣标,男,194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圣甫,男,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圣泉,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再审申请人周建国因与被申请人沈圣高,及二审被上诉人沈圣龙、沈圣标、沈圣甫、沈圣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206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周建国提交的证人证言和转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建国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孙光洁 审判员李良勇 审判员魏恒婕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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