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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抒怡、吴新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7民初6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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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民初6924号
  • 案件名称

    王抒怡、吴新平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抒怡;吴新平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7民初6924号申请人:王抒怡,女,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申请人:吴新平,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人王抒怡与被申请人吴新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王抒怡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新平所有的位于赣榆区××镇××村××××××道××××××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抒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查封被申请人吴新平所有的位于赣榆区××镇××村××××××道××××××,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吴新平保管使用,禁止出租、出借、买卖、抵押、毁损等民事处分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飞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陆军书 记 员 王 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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