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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见智、文登区大水泊镇晨昊冷藏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03民初4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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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民初4518号
  • 案件名称

    王见智、文登区大水泊镇晨昊冷藏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见智;文登区大水泊镇晨昊冷藏厂;李晓玲;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旺动物饲料经销处;柏宝云;孟春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3民初4518号原告:王见智,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荣成市。被告:文登区大水泊镇晨昊冷藏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李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晓玲,经理。被告:李晓玲,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旺动物饲料经销处,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北英武村。法定代表人:柏宝云,经理。被告:柏宝云,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告:孟春霞,女,约35岁,汉族,住威海市临港区。原告王见智与被告李晓铃、柏宝云、孟春霞、文登区大水泊镇晨昊冷藏厂、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旺动物饲料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王见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见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见智撤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王见智负担。审 判 长  王善东人民陪审员  曲厚涛人民陪审员  赵堂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吕晓慧书 记 员  姚秀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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