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初、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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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947号案件名称
蔡志初、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蔡志初;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947号申请人:蔡志初,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斌,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308997337,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溪工业园集中区直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常江。原告蔡志初与被告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蔡志初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蔡志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420元,已由申请人蔡志初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朱文娟书 记 员 韩 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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