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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勤与易强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保令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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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保令5号
  • 案件名称

    张勤与易强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勤;易强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保令5号 申请人:张勤,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申请人:易强,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现住重庆市城口县。申请人张勤与被申请人易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勤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称: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并扬言只要申请人起诉离婚或报警将杀人报复。申请人为远离被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分居,在外租房与父母同住。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父母的干涉,依然多次对申请人进行恐吓、威胁,到申请人工作场所滋事,严重影响到申请人及父母的工作和生活。现请求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暴力威胁,禁止被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殴打、威胁、跟踪、骚扰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进入申请人生活和工作的地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要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易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张勤及其相关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易强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杨小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佳-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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