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桂平、胡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28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2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桂平、胡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桂平;胡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桂平,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覃玲,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宇,男,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申请执行人王桂平与被执行人胡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处置的财产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228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适合处置的财产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倪宏华书 记 员  何巧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