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鹏与荣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3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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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3065号案件名称
王学鹏与荣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学鹏;荣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3065号原告:王学鹏,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 被告:荣潇,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磐石市。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学鹏与被告荣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学鹏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学鹏撤诉。 保全费320.00元,由王学鹏负担。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王学鹏负担。 审判员 张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木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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