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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鹏与荣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3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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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3065号
  • 案件名称

    王学鹏与荣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学鹏;荣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3065号原告:王学鹏,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        被告:荣潇,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磐石市。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学鹏与被告荣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学鹏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学鹏撤诉。        保全费320.00元,由王学鹏负担。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王学鹏负担。        审判员    张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木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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