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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振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7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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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730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振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振林;曹美如;张厚松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7307号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耒阳市蔡伦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74998643W。法定代表人:梁新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春,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该公司职员,住耒阳市。被告:张振林,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被告:曹美如,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被告:张厚松,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林、曹美如、张厚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罗东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菊桂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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