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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辉、马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执恢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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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10执恢3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梁辉、马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梁辉;马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执恢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梁辉,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畜牧科科员,住新疆北屯市。被执行人:马军,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北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辉与被执行人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1007080元,执行费12470.8元,已执行到位标的额6365.9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1000714.0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并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10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徐 雷审 判 员 聂真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濮炎勇书 记 员 赵艳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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