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媛、刘世伟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7401财保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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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财保30号之一案件名称
袁媛、刘世伟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袁媛;刘世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01财保30号之一申请人:袁媛,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德,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世伟,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辽河工程技术分公司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人袁媛与被申请人刘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世伟名下存款20万元进行保全,并以担保人王铁霞名下坐落盘锦市双台子区东盘锦泰为汽车文化城11#122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辽2021盘锦市不动产权第1002341号,不动产单元号:211102011001GB00005F00100002,房屋面积:179.98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世伟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3)账户内存款20万元。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佟 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丹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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