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明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33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3328号案件名称
谢明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谢明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3328号被执行人:谢明杰,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立案庭依据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谢明杰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士友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明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煦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美军、刘永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948号 下一篇 袁媛、刘世伟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7401财保3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