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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3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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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3328号
  • 案件名称

    谢明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谢明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3328号被执行人:谢明杰,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立案庭依据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谢明杰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士友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明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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