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培芬与朱智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6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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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执6194号案件名称
汤培芬与朱智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汤培芬;朱智伟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9执6194号申请执行人:汤培芬,女,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杨琳,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昆仑,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智伟,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汤培芬与朱智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智伟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86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租金、房屋占用费、物业费等合计43万元,自2021年9月1日起按LPR标准计算利息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朱智伟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旺晟审判员 郝思琴审判员 陈 翔书记员 周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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