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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丰源吉祥智能门业有限公司、赵俊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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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5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疆丰源吉祥智能门业有限公司、赵俊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新疆丰源吉祥智能门业有限公司;赵俊明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丰源吉祥智能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西环北路2299号。    法定代表人:张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乐,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俊明,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丰源吉祥智能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俊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47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5,47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丰源吉祥智能门业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5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秋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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