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1403刑初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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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刑初175号案件名称
彭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彭某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403刑初175号公诉机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X院。被告人彭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葫芦岛市公AN局批决定,于2021年8月20日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浩,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X院以葫龙检公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杨国强、王春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张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13日22时33分,彭某酒后驾驶鲁R×××××号荣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龙港区海月路与龙绣街路口东300米处时,被交警巡防四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为156mg/100ml,属醉酒状态。遂将其带至葫芦岛市医院二部提取血液样本,经秦皇岛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99.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彭某的供述,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自己饮酒,依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员 于艳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霍玉婷书 记 员 牛 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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