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9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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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946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德市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常德市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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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9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宗望。被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小圆盘路(中国工商银行常德阳明支行旁)。法定代表人:牟立新。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26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0702执2946号案件终结执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倪宏华书 记 员 何巧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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