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潘妮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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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82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潘妮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潘妮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负责人:陈星亮,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潘妮,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潘妮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潘妮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案款xx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到位金额xx元,诉讼费xx元及执行费xx元,未执行到位金额xx元,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永清审 判 员 刘 波审 判 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胡翠军书 记 员 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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