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怀生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86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86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怀生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怀生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8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宏,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怀生,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9月18日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7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怀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2日与2021年9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1年8月26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8月18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怀生名下公积金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陈怀生名下中信银行长沙人民路支行等银行账户三个,财付通账户两个,冻结期限为一年。以上冻结财产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应于冻结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执行人陈怀生于2021年8月20日在本院1302办公室进行执行谈话,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到。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陈怀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5460.6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75460.6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军强审 判 员  张 红审 判 员  李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 行 员  顾 明代理书记员  罗 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