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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赖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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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907号
  • 案件名称

    广东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赖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广东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赖永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907号原告:广东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836号中源国际城一期7栋负一楼。法定代表人:林富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莹,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赖永峰,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原告广东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赖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广东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谭友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林莎书 记 员 张雪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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