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鹏、陕西中泰益和事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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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421号案件名称
高鹏、陕西中泰益和事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鹏;陕西中泰益和事业有限公司;吴起县利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421号原告:吴起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71XL。法定代表人:宗廷凡。住所地:吴起县宗湾子台。被告:高鹏,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人,现住吴起县。被告:陕西XXXX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612G。法定代表人:宗世琴。办公地址:吴起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原告吴起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鹏、陕西XXXX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起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起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起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明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 卯 卯 202106261421916106263055987113210313210391610000061913612202172220219165025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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