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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军、高小鱼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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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57号
  • 案件名称

    白玉军、高小鱼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白玉军;高小鱼;高春梅;巩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57号巩晨、白玉军、高小鱼、高春梅:本院在执行巩晨依据本院(2017)陕0881民初7090号民事判决书与白玉军、高小鱼、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白玉军、高小鱼、高春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白玉军、高小鱼、高春梅偿还申请执行人巩晨借款本金25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被执行人白玉军、高小鱼、高春梅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玉军、高小鱼、高春梅向本院一案一账户转入9.8万元,申请执行人巩晨自愿放弃剩余执行内容,上述案款已全部兑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白玉军、高小鱼、高春梅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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