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少何、湖南重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104民初2495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104民初249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王少何、湖南重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少何;湖南重刚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顺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汪红艳;胡迪明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2495号之三申请人:王少何,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重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中建建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Bl栋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70088328C。法定代表人:李刚。被申请人:长沙顺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B1栋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809200995。法定代表人:黎年武。被申请人:汪红艳,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迪明,女,193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王少何与湖南重刚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顺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乡县铭鑫不锈钢气动油缸制造有限公司、汪红艳、汪威、胡迪明、汪子西、李刚、黎年武、汪秋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王少何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及房屋,现申请人已撤诉,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胡迪明名下持有湖南重钢科技有限公司98.3333%比例的股权的查封;二、解除对汪红艳名下位于长沙市金州新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20)宁乡市不动产权第××号]及位于长沙市[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6)长沙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三、解除对湖南重钢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中建建科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不动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四、解除对长沙顺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不动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必芳人民陪审员  肖红丽人民陪审员  彭建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贺 玫书 记 员  杨 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