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怀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16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165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怀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怀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泠江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朱春华,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怀明,男,1963年5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6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锡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