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怀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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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1650号案件名称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怀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怀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泠江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朱春华,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怀明,男,1963年5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6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锡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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