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彤、周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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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578号案件名称
管彤、周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管彤;周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578号原告:管彤,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望城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军,宁乡市流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仁,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彤与被告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彤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彤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管彤负担。审 判 员 蒋芷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廖 蓉书 记 员 喻炜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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