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学松、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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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1351号案件名称
贾学松、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贾学松;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贾学松。被执行人: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克山。本院在执行贾学松与潍坊天和思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双方已经和解并处于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85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明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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