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露与阜阳市海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五优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3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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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3142号案件名称
刘露与阜阳市海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五优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露;安徽五优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耀新材料有限公司;阜阳市海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142号原告:刘露,女,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平,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海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家亮。被告:安徽五优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紫洋。被告:安徽新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葛犇。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刘露与被告阜阳市海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五优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耀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刘露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露负担。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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