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唐怀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4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461号案件名称
高伟、唐怀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高伟;唐怀清;永吉县腾凯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高伟。被执行人:唐怀清。被执行人:永吉县腾凯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伟与被执行人唐怀清、永吉县腾凯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221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0.48元。本院认为,(2018)吉0221民初461号判决书确定内容2714200元中的150.48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民初461号判决书确定内容2714200元中的150.48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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