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方、彭伟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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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250号案件名称
陈正方、彭伟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正方;彭伟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3民初4250号 原告:陈正方,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伟丽,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陈正方为与被告彭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正方于同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正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正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正方负担。 审判员韩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肖蓉 代书记员张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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