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王文君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终67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终672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王文君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王文君;天津市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终672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西侧水云华庭3号楼3门101。主要负责人:李晶,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斌,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女,该行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君,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根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大桥收费站南侧津团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雪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君、天津市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51元,减半收取4875.5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均勇审判员  苏美玉审判员  王伟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铎臻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