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03民初1291号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韩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赵倩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