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永玉、张君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8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811号案件名称
杜永玉、张君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杜永玉;张君能;王代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杜永玉,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被执行人:张君能,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被执行人:王代勇,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和杜永玉的申请,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杜永玉与张君能、王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2020)黔2323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君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永玉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4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借款利息给原告杜永玉至被告张君能清偿本案债务之日止;被告王代勇对上述借款本息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张君能、王代勇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查询结果显示,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所冻金额7414.00元已依法划拨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不动产查询结果显示,张君能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王代勇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系保障性住房,不宜处置;工商登记查询结果显示,均无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查询结果显示,张君能无车辆登记信息,王代勇名下有车辆登记,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分别向张君能、王代勇户籍所在地普安县普天社区和惠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财产调查和下落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君能、王代勇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7414.00元;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杜永玉,杜永玉认可本院的执行财产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本院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财产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风审判员 杨 璞审判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明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黎敏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302执2345号 下一篇 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3民初1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