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宏、安宁市海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281执3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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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3474号案件名称
杨宏、安宁市海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宏;安宁市海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281执3474号申请执行人:杨宏,女,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安宁市海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百花东路北侧房屋(百花东路75号宏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NUQTWXT。法定代表人:周泽。申请执行人杨宏与被执行人安宁市海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鲁0281民初7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次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鲁0281执347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胶州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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