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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保林、徐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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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688号
  • 案件名称

    陈保林、徐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保林;徐萍;黄某;陈某;谭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陈保林,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执行人:徐萍,女,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执行人:黄某,女,200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某,男,201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陈保林、徐萍、黄某、陈某委托代理人:黄丽,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谭飞,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执行人陈保林、徐萍、黄丽、黄某、陈某与被执行人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湘0223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飞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谭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2日和2021年9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谭飞名下无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登记等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进行额度冻结。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到被执行人谭飞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多年未在家。2021年9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谭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谭飞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9日,本院通过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黄丽,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35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乔波审 判 员 苏湘慧审 判 员 彭飞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炳权书 记 员 夏威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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