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02执5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302执567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贝明朝;周庆梅;张博;桂林远翔日用工艺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0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249号邮政通信指挥调度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72455964C。负责人:刘庆宇,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军,广西立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林晖,广西立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市金鸡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667027586L。法定代表人:贝明朝。被执行人: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13号甲天下旅游休闲中心1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54736108H。法定代表人:罗光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嵩,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贝明朝,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周庆梅,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张博,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桂林远翔日用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桂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753708572H。法定代表人:贝明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桂林远翔日用工艺品有限公司、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贝明朝、周庆梅、张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02执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荣嘉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鹤林、王健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13执恢418号 下一篇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杜素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769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