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恢4711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凤龙,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因视(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厉敬东,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上海广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厉敬东,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厉敬东,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执行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因视(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广润广告有限公司、厉敬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执恢47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运所审判员 刘胥斌审判员 杨春月书记员 赵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