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豪、张朝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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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890号案件名称
周豪、张朝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周豪;张朝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周豪,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朝全,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双方约定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5执8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彭丽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樊 淦书 记 员 危芝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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