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冬桂、唐学纯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10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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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1030号之一案件名称
喻冬桂、唐学纯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喻冬桂;唐学纯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10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喻冬桂,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唐学纯,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喻冬桂诉被告唐学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20)湘0204民初1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唐学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学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如被执行人唐学纯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被执行人唐学纯所有的价值190000元的不动产、动产及财产权益、收入。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转下页)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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