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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龙、李艳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恢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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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恢82号
  • 案件名称

    孙文龙、李艳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孙文龙;李艳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李艳涛,男,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理人王代见,女,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XX镇XX庄XX组XX村XX街XX号XX号,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孙文龙,男,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李艳涛与孙文龙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5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023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孙文龙正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恢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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