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龙、李艳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恢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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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恢82号案件名称
孙文龙、李艳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孙文龙;李艳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李艳涛,男,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理人王代见,女,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XX镇XX庄XX组XX村XX街XX号XX号,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孙文龙,男,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李艳涛与孙文龙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5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023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孙文龙正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恢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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