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梁伦汉、刘红武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104执恢2079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104执恢207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梁伦汉、刘红武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梁伦汉;刘红武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恢20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梁伦汉,男,194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刘红武,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以(2020)湘0104执恢207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红武在涟源市人民法院的房屋拍卖款1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经本院依法核查,该冻结款项系涟源市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刘红武后住房后保留的房屋租金,法院不能采取冻结措施,且刘红武同意从保留的租金中偿还梁伦汉2万元,并委托他人支付到本院账户,故其解冻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武在涟源市人民法院房屋拍卖款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雪彤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