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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志侠、史文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74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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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747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郁志侠、史文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蒙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郁志侠;史文成;蒙城县鑫鹏速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7472号之一原告:郁志侠,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史文成,男,200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蒙城县鑫鹏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开发区仁和路南、尉迟大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62193203K。法定代表人:刘靖,该公司经理。原告郁志侠与被告史文成、蒙城县鑫鹏速递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郁志侠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郁志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郁志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郁志侠负担。审判员  贾桃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田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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