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志侠、史文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747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7472号之一案件名称
郁志侠、史文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郁志侠;史文成;蒙城县鑫鹏速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7472号之一原告:郁志侠,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史文成,男,200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蒙城县鑫鹏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开发区仁和路南、尉迟大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62193203K。法定代表人:刘靖,该公司经理。原告郁志侠与被告史文成、蒙城县鑫鹏速递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郁志侠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郁志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郁志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郁志侠负担。审判员 贾桃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田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金梅、陆云洋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7民终2838号 下一篇 徐济春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苏0722刑初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