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永平、赵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恢1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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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恢14号之三案件名称
季永平、赵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季永平;赵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恢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季永平,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江,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大肚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永平与被执行人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9日以(2021)黑1086执恢1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江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2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赵江于2021年8月31日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江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2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雪坤书 记 员 周家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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