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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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013号案件名称
董某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元宝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013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1953年7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丹东市振兴区良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元宝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表人:姜呈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女,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元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赫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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