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灵燕、李丽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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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875号案件名称
李灵燕、李丽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灵燕;李丽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875号申请执行人:李灵燕,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李丽霞,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本院受理的李灵燕申请执行李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丽霞名下位于印江自治县的房产进行了上网拍卖,现一拍,二拍,变卖均已流拍,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表示不愿以物抵债。因被执行人李丽霞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表示不予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丽雄审 判 员 周 江审 判 员 杜彦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郭思露代理书记员 龙 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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