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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辣都辣椒专业合作社、王安顺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3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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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3862号
  • 案件名称

    遵义辣都辣椒专业合作社、王安顺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遵义辣都辣椒专业合作社;王安顺;何燕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3862号申请执行人:遵义辣都辣椒专业合作社,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八节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3900856967121。法定代表人:陈敏,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安顺,男,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何燕,女,汉族,1983年7月1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遵义辣都辣椒专业合作社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38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王安顺、何燕立即偿还遵义辣都辣椒专业合作社追偿款794184.24元;二、被执行人王永方、邵永先立即支付遵义辣都辣椒专业合作社保险费、交通费、打字复印费等计3200.00元;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870元、保全费4565元及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到庭,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较少,无冻结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3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正庆审 判 员 姚 远审 判 员 陈方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青书 记 员 陈 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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