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成、辽阳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3执7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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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3执724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金成、辽阳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高金成;辽阳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3执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金成,男。被执行人:辽阳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阳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辽阳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5017074080000052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巴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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