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王世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7执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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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7执85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王世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王世堂;王保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7执8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南城街238号。法定代表人:梁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世堂,男,汉族,1955年3月8日出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王保月,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王世堂、王保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427民初16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政伟审判员 于文平审判员 毕研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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