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辽源方大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422执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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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执274号案件名称
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辽源方大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辽源方大锻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42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源方大锻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方大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2执2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刘晔萍审判员 蔡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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