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梁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4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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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4397号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梁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梁某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439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95号广发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4044074Y。法定代表人:陈健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球、伍奕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梁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向湘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宁辉书 记 员 陈思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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