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小峰、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24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487号
  • 案件名称

    高小峰、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高小峰;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三同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2487号高小峰、鄂尔多斯市三同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高小峰与鄂尔多斯市三同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三同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2021)陕0881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小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其欠款143398.96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三同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高小峰履行了本案案款143398.96,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205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三同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