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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彩屏、许福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31执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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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31执360号
  • 案件名称

    龙彩屏、许福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龙彩屏;许福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3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龙彩屏,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许福瑞,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市。本院在执行龙彩屏与许福瑞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8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许福瑞银行存款78833.98元。现因被执行许福瑞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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