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彩屏、许福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31执3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031执360号案件名称
龙彩屏、许福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龙彩屏;许福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3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龙彩屏,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许福瑞,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市。本院在执行龙彩屏与许福瑞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8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许福瑞银行存款78833.98元。现因被执行许福瑞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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