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志辉、蒋志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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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830号案件名称
邱志辉、蒋志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邱志辉;蒋志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830号申请执行人:邱志辉,女,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蒋志红,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志辉与被执行人蒋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6执8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 高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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